11月16日,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与产权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申请购房资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房产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无购房资格意向购房人任何费用,若收取则视为违规交易。
通知指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2019) 151号)第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通知要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意向购房人(未申请购房资格)的任何费用。若开发企业或卖房人收取意向购房人的任何费用,视为违规交易。
据了解,购房资格申请是个人事项,原则上应由购房人申请。自2020年11月15日起,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申请购房资格码。申请到购房资格码即具备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的权利,该码60天有效,过期可再次申请。购房资格码使用后即可生成购房合同,该合同“一房一码”,如再次购房需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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